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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全讯白菜网站点章程

 [ 发布时间:16/05/26    来源:学院办公室    查看次数:142758 ]

400全讯白菜网站点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章  学院外部关系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十章   


 

 

400全讯白菜网站点(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1947年秋创办的文昌子文简易师范学校。19504月文昌解放后,学校由人民政府接管,19508月更名为“文昌县立师范学校”;1951年春改称为“文昌师范学校”,并面向全岛招生。1957年更名为“广东文昌师范学校”;海南建省后,19885月改为“海南文昌师范学校”。为适应特区建设对外语人才的需求,19939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将学校改为“海南外国语师范学校”,隶属海南省教育厅。根据海南高等教育发展需要,20036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年12月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公布,于2004328日正式挂牌,海南外国语师范学校升格为400全讯白菜网站点。

学院秉承“会通中外、德能双馨”的校训,依托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立足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积极探索构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致力于建设成为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应用型外语类高职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具有学院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400全讯白菜网站点(英文名称为:Hainan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简称为外语学院(英文简称为:HNCFS)。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海南省文昌市教育路178号。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后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条  学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的举办者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积极为国家和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七条  学院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注重实践的要求,遵循“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高职办学方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人文情怀、职业能力、外语特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致力于发展成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专业领域应用研究平台。

第八条  学院立足于外语教学传统优势,坚持多语种、多专业、多方向协调发展,设立语言、旅游、财经商贸、文化艺术、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专业类别,并根据国家战略、地方发展及学院办学需要依法调整学科专业。

第九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文化交流等,搭建中外文化沟通桥梁,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不断提升学院的国内外影响力。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400全讯白菜网站点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建立符合国情、省情与学院办学实际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办学规模;任命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资产;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院关系。

第十三条  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上级相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各种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教育合作等活动;

(六)自主建立健全学院办学质量监控管理体系;

(七)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教辅、科研、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九)根据学院办学实际,自主制定和实施各类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自主管理学生和教职工,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和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国家、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教学和办学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深化学院内部改革,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七)维护学院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八)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办学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党委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国际学生教育等。

第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院提议,经全院教职工和学生充分讨论,学院党委会审议,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400全讯白菜网站点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集体决定前由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学类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教师和行企业一线专家代表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四年。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小语种、紧缺专业可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校外知名专家及行企业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学院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理事会由学院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支持学院办学的地方各级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海内外关心支持学院建设的社团、企业、企业家和知名人士,杰出校友、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院相关负责人和代表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院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院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二)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院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二级部门按确定的名额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和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院、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等。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及教辅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具体程序是由院长动议,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拟订,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系、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系、部主任以及副主任、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研究会、研究中心)、人才培训中心(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等的建设,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依法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专职管理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用制度。

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管理服务,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三)指导、服务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国家规定的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获得学院提供的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便利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任务,勤奋工作,互助合作;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和服务,组织、带领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实践和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师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

第四十三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十七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其它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实习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等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双方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教育基金。学院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捐赠款(物)使用效能。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国有资产可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院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学院加强对学院名称权、名誉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利用、管理和保护。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学院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发展道路,开展全方位校企合作。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含其前身)学习或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士(含聘用人员),以及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以及其他各种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促进学院与社会的合作。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校训为:会通中外  德能双馨。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徽为:

校徽寓意:主要以英文字母“H”、“F”为设计元素,标志弧线设计成浪花代表海洋,突出学院地理环境,寓意学院海纳百川、包容万物的理念,浪花环绕的圆形代表地球,象征学院国际化、开放性的宗旨,标志整体是两只展翅飞翔的海鸟,寓意着学院的学子们为梦想展翅翱翔。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旗: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底色是深蓝色,学院标识和校名(中、英文)位于旗帜中间,上下排列。学院标识为柠檬黄色和红色到黄色的渐变色;中、英文校名皆为柠檬黄色,上下排列。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歌是《400全讯白菜网站点校歌》。

第七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929日。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网址是

第十章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经院长签发,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议,按前款规定的章程制定核准程序办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400全讯白菜网站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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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全讯白菜网站点章程
 [ 发布时间:16/05/26    来源:学院办公室    查看次数:142759 ]

400全讯白菜网站点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章  学院外部关系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十章   


 

 

400全讯白菜网站点(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1947年秋创办的文昌子文简易师范学校。19504月文昌解放后,学校由人民政府接管,19508月更名为“文昌县立师范学校”;1951年春改称为“文昌师范学校”,并面向全岛招生。1957年更名为“广东文昌师范学校”;海南建省后,19885月改为“海南文昌师范学校”。为适应特区建设对外语人才的需求,19939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将学校改为“海南外国语师范学校”,隶属海南省教育厅。根据海南高等教育发展需要,20036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年12月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公布,于2004328日正式挂牌,海南外国语师范学校升格为400全讯白菜网站点。

学院秉承“会通中外、德能双馨”的校训,依托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立足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积极探索构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致力于建设成为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应用型外语类高职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具有学院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400全讯白菜网站点(英文名称为:Hainan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简称为外语学院(英文简称为:HNCFS)。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海南省文昌市教育路178号。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后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条  学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的举办者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积极为国家和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七条  学院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注重实践的要求,遵循“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高职办学方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人文情怀、职业能力、外语特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致力于发展成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专业领域应用研究平台。

第八条  学院立足于外语教学传统优势,坚持多语种、多专业、多方向协调发展,设立语言、旅游、财经商贸、文化艺术、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专业类别,并根据国家战略、地方发展及学院办学需要依法调整学科专业。

第九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文化交流等,搭建中外文化沟通桥梁,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不断提升学院的国内外影响力。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400全讯白菜网站点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建立符合国情、省情与学院办学实际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办学规模;任命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资产;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院关系。

第十三条  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上级相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各种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教育合作等活动;

(六)自主建立健全学院办学质量监控管理体系;

(七)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教辅、科研、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九)根据学院办学实际,自主制定和实施各类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自主管理学生和教职工,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和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国家、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教学和办学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深化学院内部改革,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七)维护学院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八)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办学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党委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国际学生教育等。

第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院提议,经全院教职工和学生充分讨论,学院党委会审议,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400全讯白菜网站点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集体决定前由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学类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教师和行企业一线专家代表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四年。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小语种、紧缺专业可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校外知名专家及行企业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学院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理事会由学院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支持学院办学的地方各级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海内外关心支持学院建设的社团、企业、企业家和知名人士,杰出校友、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院相关负责人和代表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院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院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二)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院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二级部门按确定的名额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和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院、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等。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及教辅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具体程序是由院长动议,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拟订,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系、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系、部主任以及副主任、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研究会、研究中心)、人才培训中心(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等的建设,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依法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专职管理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用制度。

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管理服务,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三)指导、服务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国家规定的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获得学院提供的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便利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任务,勤奋工作,互助合作;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和服务,组织、带领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实践和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师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

第四十三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十七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其它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实习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等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双方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教育基金。学院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捐赠款(物)使用效能。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国有资产可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院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学院加强对学院名称权、名誉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利用、管理和保护。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学院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发展道路,开展全方位校企合作。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含其前身)学习或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士(含聘用人员),以及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以及其他各种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促进学院与社会的合作。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校训为:会通中外  德能双馨。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徽为:

校徽寓意:主要以英文字母“H”、“F”为设计元素,标志弧线设计成浪花代表海洋,突出学院地理环境,寓意学院海纳百川、包容万物的理念,浪花环绕的圆形代表地球,象征学院国际化、开放性的宗旨,标志整体是两只展翅飞翔的海鸟,寓意着学院的学子们为梦想展翅翱翔。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旗: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底色是深蓝色,学院标识和校名(中、英文)位于旗帜中间,上下排列。学院标识为柠檬黄色和红色到黄色的渐变色;中、英文校名皆为柠檬黄色,上下排列。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歌是《400全讯白菜网站点校歌》。

第七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929日。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网址是

第十章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经院长签发,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议,按前款规定的章程制定核准程序办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400全讯白菜网站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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